林子101688 发表于 2010-11-5 13:42:31

不再免责,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转帖)

暑期旅游炙手可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昨天,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侵权责任法,提醒游客注意维权。

  法官提示1

  先赔游客体现“私权优先”

  违约、财产丢失、安全受损……类似问题,旅行社不仅要面对游客的索赔起诉,很可能还要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一旦两者的数额超过旅行社的偿付能力,一些小旅行社考虑到今后的生存问题,往往先支付罚款,然后以财产不足为由拒绝赔偿游客。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私权优先”的原则,即旅行社要先支付游客的赔偿款,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法官提示2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

  “驴友”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解释,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

  法官提示3

  游客被断木扎伤可索赔

  游客登山时被折断的树木所伤,以前一直属于“难判”的案子。侵权责任法做出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该法条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不好举证不能获赔的问题。不过,游客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证据。

  管理人若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可以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其他游客为了取景上树直接造成林木折断的,管理人也可免责;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如游客违反景区规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树玩耍时,发生树木折断摔伤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
转自:http://www.bjd.com.cn/10bjxw/shenghuo/201008/t20100803_630766.html

林子101688 发表于 2010-11-5 13:43:04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管约伴还是召集,都比带着老伴出去风险大,带老婆出行有事至少不会有人投诉索赔,所以,约伴和召集比结婚更难更危险!
----这是什么歪理邪说!

完美解决方案:以后搞活动召集只约一个MM,先打个结婚证,再出发,有事就没人索赔了,活动结束就离婚。绝不会不会出现混帐门、索赔门等令人挠头的难题!

孜孜不倦 发表于 2010-11-5 14:03:19

顶林子$6$

cpfriend 发表于 2010-11-5 17:01:30

那么从此以后不可约老友出街啦!

我笑 发表于 2010-11-5 17:11:04

以后出门都是偶遇!不是约伴

军座 发表于 2010-11-5 17:18:20

这样不是都要单飞了$18$

chsz 发表于 2010-11-5 17:30:10

出游前统一立下生死状$18$

理桐 发表于 2010-11-5 18:14:42

法官解释,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

细细看下,也没有说要负责。只是要尽义务。当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才追究的。

这下要打击到头驴的积极性了

冬瓜 发表于 2010-11-5 20:00:52

回复 8# 理桐


    恩,只说有义务.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

水含笑 发表于 2010-11-5 21:00:21

$6$顶林子,我没有积极性了!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不再免责,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转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