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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5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n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n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n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n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
n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n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市区道路


左边为机动车主道,中间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


上方为车道标志


行人/非机动车道上,左边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


左边主车道,中间非机动车道,右方人行道


右方为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注意非机动车/行人禁行标志


公路——右侧距路边1.5米内自行车有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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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07: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胖子陈 发表于 2012-7-10 15:48
路边1.5米属自行车路权的规定在深圳根本就没有. 前段时间不是经常有车友在路上因"占用机动车道"被罚款吗?  ...

那1.5已经被隔离到外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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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09: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提示路权法只是自行车法律问题的一个小方面,更重要的法律问题貌似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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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9 20:59:43 | 只看该作者
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n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n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n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n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斑马线——单车、行人过街通道


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可通行)


人行天桥——单车可推行通过



自行车其他规定
n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
n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
n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
n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
n不得醉酒驾驶。
n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
n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相关处罚
n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
n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

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
n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
n车尾架:
  (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
n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

理论上,这车顶架上的单车已超高……
后尾架若挂上单车应另做一块后号牌外挂




交通事故
n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n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n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n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n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n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事故责任的认定
n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n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n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n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n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n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n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n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声明
n以上内容,是根据现行交通法规的个人理解,不具法律效力。相关法律问题,以法律条文为准。
n参考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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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3:19:19 |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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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08:33:3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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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19:45:40 | 只看该作者
要学习`
好东西`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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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22:14:1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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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08:26:2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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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01:26:33 | 只看该作者
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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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5:21:30 | 只看该作者
很有用,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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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3:00:1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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